各部门:
《浙江财经大学后勤服务中心质量监控工作实施细则》已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浙江财经大学后勤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4日
浙江财经大学后勤服务中心质量监控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督促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后勤服务整体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根据《浙江财经大学后勤服务中心质量监控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财经大学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编外员工。校编员工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一节 劳动纪律
第三条 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擅离岗位或未做好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四条 上岗不按规定佩带工号牌及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衣冠不整、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
第五条 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或者在工作时间看电视、打牌、玩游戏、干私活、扎堆聊天或擅自离岗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
第六条 使用办公室电话长时间打私人电话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
第七条 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换班、代班、调休的,扣罚当人事20元/次。
第八条 非特殊情况带小孩上班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
第九条 工作时间饮酒的,扣罚当事人2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条 参加各种会议(含培训)迟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内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扣罚当事人50元/次。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不符合员工上岗工作规范要求,工作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工作安排、对交办的任务拖延不办的,扣罚当事人50元/次。
第十二条 校内停车(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遵守保卫处制定的停车规范有序停车。违反规定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遇学校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停车区域的,则遵守临时停车规范。
第十三条 遇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理、上报的,扣罚当事人50元/次。
第十四条 对本部门违纪事件隐瞒不报、避重就轻、不处理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五条 在工作场所赌博的,初犯扣罚当月工资,屡犯或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接待外来人员,由当事人自负接待费用。
第十七条 在集体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其他违反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扣罚当事人50元/次。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校园绿化或乱丢、乱倒垃圾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
第十九条 在学校公共部位晾晒个人衣物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
第二十条 不按照内部职工用餐制度用餐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
第二十一条 监控人员例行检查时,无故拒绝接受检查的,扣罚当事人5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监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以致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扣罚当事人200元/次,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因部门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执行不力、无章可循的,扣罚部门负责人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及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人事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停职(降级)或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第三节 服务态度
第二十六条 工作时与服务对象争吵的,扣罚当事人5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工作时与服务对象打架(正当防卫除外)的,除赔偿医疗费、公物损失费等,扣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八条 如遇师生投诉或有合理要求,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扣罚当事人50元/次。
第二十九条 工作散漫、拖拉、粗心大意,服务时言行不文明,服务态度不好,讽刺挖苦服务对象的,扣罚当事人50元/次。
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到岗或无故擅自离岗,未按规定做好巡查工作、无值班记录及其他不履职行为的,扣罚责任人当日工资。
第三十一条 擅自允许无关外来人员进入收银室、文印室、收发室、物资仓库、餐厅操作间、锅炉房、机房重地、高配等重要场所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理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学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一旦发现,责令立即改正,并扣罚当事人50元/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条例在液化气、乙炔、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明火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次。
第三十五条 下班后未关好水龙头、液化气、燃气、蒸汽阀等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三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不如实上报或不及时上报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三十八条 消防通道及出入口乱堆货物的,责令立即清理,并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措施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四十条 贵重物品未按规定存放、保管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四十一条 以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除接受上述处罚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其他相应责任。
第五节 设备、物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借于他人(单位)使用,责令立即收回,并扣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作价处理设备物资的,除追回有关设备物资外,扣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四十四条 在使用期内,因使用不当或维护保养等方面原因造成设备提前报损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四十五条 未经检查,随意报损未到期或尚能使用的设备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四十六条 新购设备未按规定进行验收,造成设备有缺陷而未及时发现或影响使用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四十七条 非指定人员私自操作设备或使用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次。
第四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采购物资不及时,耽误部门工作开展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四十九条 采购物资品种、质量、数量等方面与申购要求有较大偏差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次。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① 私自变更大宗物资进货渠道的;
② 擅自为供应商提价的;
③ 将供应商的优惠、折扣、回扣等占为己有的;
④ 向供应商索要财物的;
⑤ 有虚报、多报发票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进货不按规定验收,入库不按规定保管。出入库,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十二条 物资管理混乱,账物不符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十三条 私分物资、拿私人物资与集体物资调换、偷拿集体物资、将集体物资送人的,除追回物资外,扣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私自挪用餐厅采购原材料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单独销售未计数物资,未按规定两人以上同时到场,所得现金未共同清点并作好记录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十六条 以上违反设备物资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财物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处一倍以下经济处罚。
第六节 节能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下班前必须检查并关闭所有需关闭电器(工作需要除外),否则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五十八条 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五十九条 库存食品从进货到出库,库存期不得超过45天(特殊食品除外),如因积压造成变质浪费,除赔偿损失外,扣罚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第六十条 油桶未倒干净,在回收的油桶中,每桶倒出500克以上油;米袋、面袋未倒干净,在回收的袋子中每倒出150克以上米、面粉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六十一条 冲洗饭车、菜盆时,不先倒净残渣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六十二条 在加工、制作、销售过程中,浪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未按要求做好中心内部协调、督查工作,遇到突发事件及重要信息未及时反馈给领导,对学校及中心领导交办的任务未及时办理或传达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六十四条 公文处理不规范、来文不登记、处理不及时及其他未按程序办理文档的行为,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六十五条 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归档工作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六十六条 未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建账和检查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六十七条 未及时做好会议记录,未按要求建立相关台账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来稿未及时送交领导审核,并按要求第一时间进行发布,未做好稿件统计工作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六十九条 未认真做好中心网站、短信平台的维护工作,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七十条 组织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因主观原因出现较大失误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七十一条 做好校园一卡通开户、充值、挂失/解挂、补卡、销卡等工作,做到账款相符,并及时与财务交办款项结算。未及时办理相关事务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七十二条 对学校各单位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反馈记录的,扣罚当事人20元/次;如有重大事件未及时上报的,扣罚当事人50元/次。
第七十三条 做好校内转账、结账相关事务,及时办理并反馈。如因主观原因未及时办理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七十四条 做好各类台账、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填报、整理、保管及上报工作。如遇重要资料未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七十五条 未按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监控工作计划,未及时做好工作总结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七十六条 未按要求对各部门员工服务言行、安全工作、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定期巡查、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等监控检查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七十七条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未及时下发《监控检查情况反馈表》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五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七十八条 未复核员工身份信息,未督促员工交纳相关证件,导致员工信息不真实、资料证件不齐全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七十九条 未督促员工在到岗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十条 员工考勤记录收缴不完整、不准确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十一条 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未及时保存离职材料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十二条 员工计生、体检、人事档案、招聘、离职等工作不规范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十三条 人事档案建立不全、档案信息审核不过关,未建立培训记录、培训落实情况等相关档案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十四条 泄露员工人事档案资料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八十五条 未督促、复核相关特殊岗位执证上岗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十六条 未及时收集工伤、失业等资料,未督促派遣公司办理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六章 公寓管理
第一节 楼宇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不认真进行楼宇卫生及安全巡查,包括卫生是否干净整洁,保洁员工作台账是否正常记录,公共设施是否有损坏,楼顶和地下室的排水沟是否通畅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十八条 不及时做好维修申报及跟进,包括公寓学生报修及电梯、空调、网络、门锁等,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十九条 不及时做好管理员工作台账记录整理,不及时受理学生服务诉求并处理反馈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二节 门岗值班
第九十条 不认真做好公寓门岗值守,不及时做好访客及其他外来人员登记工作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九十一条 不认真做好晚归学生信息登记,突发事件未及时上报并处理反馈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九十二条 不认真做好值班员工作台账记录整理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三节 保洁管理
第九十三条 不认真做好走廊、楼道(含楼道梯级、扶手、墙面、天花板、门窗及灯具等)、公共设施(含电梯轿厢、公共卫生间、自习室、活动室等)保洁工作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九十四条 不认真做好楼顶、地下室及公寓平台等公共区域保洁工作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七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一节 环境及校园管理
第九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洁工作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九十六条 养护垃圾当天未清运,校园内张贴物、化粪池等未及时清理和解决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九十七条 校园环境不洁净、有卫生死角的,池塘漂浮垃圾杂物未及时清理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九十八条 未及时处理乱晾晒衣物、私拉绳子等情况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九十九条 垃圾房门口脏乱差,未及时清理、有明显臭味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条 保洁巡查人员未按规定对所辖保洁区进行保洁监控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要求检查卫生、不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的,扣罚部门负责人50元/次。
第一百零二条 在检查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包庇隐瞒、徇私报复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百零三条 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有碍观瞻或影响消防通道的,责令立即清理,并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零四条 未按规定时间清除楼梯、扶手、走廊上的水迹(雨天除外),墙壁、门窗、玻璃上的污迹和垃圾杂物,楼内卫生差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零五条 不文明清扫、乱扔垃圾包,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零六条 厕所间、盥洗间、水槽、墙壁、地面等有黄锈、青苔、脏物及明显污迹(确因产品质量问题除外),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零七条 地下室集水井、露台明暗沟有明显堵塞垃圾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零八条 垃圾未倒放至规定区域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零九条 上课教室未及时清扫,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一十条 上课教室未及时开放、未及时配备教学用具、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室清卫人员拾到师生遗留物品,未及时上交有关部门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私贪师生遗留物品者,除收缴物品外,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节 绿化养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绿化养护如果采用外包形式聘请外单位进行全校绿化养护的,管理员应认真制定绿化养护合同,以确保绿化养护无遗漏无死角。若因管理员未认真履职导致养护不力,未达到合同规定养护效果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强化对绿化养护单位的监管责任,督促其认真履行绿化养护协议,及时浇水、施肥、杀虫、修剪等,并进行相应工作量的记录和考核。因疏于对绿化养护单位的监管导致校内树木死亡、杂草丛生或其他影响校园环境美观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三节 收发服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邮件业务不熟,导致信件、报刊及其他邮品发送错误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按要求做好收发记录台账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一十六条 邮资费结算出现差错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泄露、私藏、私拆他人信件、邮票的或未经收件人授权,私自签收快递邮件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作范围内发生邮件丢失、损坏现象,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工作中遇到突发或紧急事件未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二十条 未按规定认真核对,详细登记、签收挂号信、特快专递、汇款单、包裹单等邮件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章 水电维修及设备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工种在维修过程中未按行业操作规定操作、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接到应急抢修电话未及时赶到现场、未及时做好应急抢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时间开关路灯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抄录水电表、新装水电表无安装手续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没有及时进行巡回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理不及时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维修施工过程中野蛮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接到停水、停电或水管破裂等设备报修电话,24小时内未修复的(特殊情况除外),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私人保管的工具丢失、非正常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三十条 维修人员在与用户约定时间内无故不按时到达或擅自离岗、未按任务要求开展工作或在任务单上弄虚作假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意多报、多领或其他虚报材料情况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九章 餐饮服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现餐厅员工存在无健康证上岗现象,每发现1人,餐厅负责人扣罚100元。以此类推,发现5人(含)以上扣罚当月工资。
第一百三十三条 销售的米饭有杂物、夹生等,扣罚责任人50元/次。销售变质变馊米饭,责令立即倾倒处理,并扣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档次价格(主要是低价品种)的主副食品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油炸食品出现异味、焦糊等现象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售腐烂、霉变、变质食材食品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发生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各级有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菜肴加工过程中严重烧焦、炒糊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生、熟食品未分开存放,食物调料用后不加盖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有餐饮工具用后不洗或未洗干净即投入使用的,该消毒的餐具未消毒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四十条 剩饭、剩菜未经回锅烧透出售的,掉在地上的熟食捡起再售的(如馒头、油条等相关食品),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荤、素菜未洗或洗涤不干净(发现虫子、钢球丝等)即加工出售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菜肴售价超过规定限价,或未经成本核算造成严重质价不符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洗消毒不按规定程序或不符合要求的,餐饮从业人员上班时未按“五常法”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四十四条 餐厅、操作间、洗碗间、更衣室、办公室、仓库、室外公共包干区等地面脏乱及玻璃门窗积灰,有霉点、蜘蛛网的,有明确责任人的(按照各部门卫生包干划分为标准),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四十五条 锅台及周围使用后打扫不干净,地面、面板、切菜板、墩头用后未清洗干净,售饭窗口、餐桌不干净或摆放不整齐,玻璃门窗不干净,墙壁、天花板等部位有蜘蛛网的,每项扣罚餐厅负责人50元/次。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下水道不通外溢未及时处理的,洗碗槽有油污、剩菜堆积,地面垃圾未及时处理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四十七条 餐厅所属设备使用后未及时清理干净的,冰箱(库)内存放私人物品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仓库不洁,有老鼠、蟑螂等,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开饭前未做好准备,延误开饭时间10分钟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五十条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不按指定价格档次比例供应菜肴的,扣罚部门负责人50元/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如停电、停水等)造成不能按时开饭,未提前告知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五十二条 顾客用餐后未及时办理结账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由责任人赔偿外,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未及时收拾餐具或清扫用餐场地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五十四条 餐厅内留样菜不全面、份量不足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心对外引进的餐饮经营方严格参照本细则及餐饮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综合服务管理
第一节 文印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因工作马虎,在文件排版、复印、胶印过程中有较大差错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如有泄密事件发生,扣罚责任人200元/次。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恶劣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班车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班车运营不按照学校工作需求、不严格按照班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车辆运行计划执行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因驾驶员个人原因误车、误点而造成教职工不能正常乘坐班车的;班车始发站车辆未提前10分钟到达站点等候(特殊情况例外),未准时发车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六十条 班车司机与师生发生争执,或在开车途中吸烟、接听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进出学校大门或在校园内车辆行驶速度超过30公里/小时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班车司机应做好车辆卫生保洁工作。不按要求保持车辆整洁卫生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六十三条 车辆完成出车任务后不立即归队、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班车司机不服从调度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发现遗失物品、车况不好等情况未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向部门领导汇报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六十六条 班车行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车辆安全驾驶法律法规,行驶途中不准冲红灯,不准随意变更车道,不得超速(特别是绕城高速),尤其不得在绕城公路匝道上强行超车。违者扣罚责任人100元/次。如造成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扣除当月安全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加强安全学习和日常维护工作,每季度对所有车辆进行检验并做好台账。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督促其进行维修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未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三节 报告厅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未按要求做好报告厅在线审批手续、不按规定使用报告厅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使用中违规操作报告厅设备、未按要求保养仪器设备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七十条 所有场馆使用完毕后须及时进行检查,如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未及时登记上报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四节 行政仓库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按要求做到计划管理、合理库存、节约成本,未严格按照出入库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及时建立台账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未按要求做好物品储备,发生物资流失、人为损坏、积压报废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未做好仓库防火、防盗工作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恶劣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专门存放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一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一节 医生岗
第一百七十五条 病历及门诊日志记录不规范的,扣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合理应用抗生素,不注意配药禁忌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未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不积极主动开展救治的,扣罚当事人200元/次。因工作懈怠、玩忽职守造成病人病情急剧恶化甚至死亡,影响非常恶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护士岗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未做好消毒工作,未定时清理医用垃圾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积极配合医生对患者进行抢救的,扣罚当事人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药房岗
第一百八十条 未认真做好每张处方的核对及发放工作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因发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未认真做好药品保管工作的,未按规定清理过期药物的,扣罚责任人50元/次。违规继续使用过期药物的,扣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感染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6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于6小时内报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要做到传染病100%报告,漏报、迟报率为0。
第一百八十六条 疫情报告人违反以上传染病疫情管理报告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细则由后勤服务中心质量监控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财经大学后勤服务中心质量监控工作实施细则》(浙财大后勤〔2021〕2号)同时废止。中心所属各部门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