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后勤产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后勤产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浙江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后勤产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后勤产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后勤产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认真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后勤产业党总支(以下简称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尊重和支持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各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后勤产业分工会(以下简称分工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各单位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各单位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工考核、岗位聘任、收入分配及其他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
(五)审议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各单位与分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由全体校编(含人事派遣)职工和一定比例的非校编分工会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代表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或所在党支部推选产生。代表可按照单位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组长。
第十二条 代表人数由职工规模确定,原则上占全体职工数的20%—50%,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50%,青年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一)根据后勤产业实际,代表与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互任制。
(二)代表向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三)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过半数的应罢免或撤换。
(四)代表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五)任期内在后勤产业各单位内转岗,代表资格仍然有效。
(六)任期内调离后勤产业各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则上应由原所在单位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增补。
第十四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4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职工代表大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遇到重大事项,经部门、分工会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预报告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周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大会闭会两周内,将有关会议材料报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正式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非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分工会根据工作和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提交党总支会同各单位研究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文件一般应在大会召开前3日前送达职工代表。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各单位、分工会主要领导,职工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后勤产业实际,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分工会委员会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分工会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1名。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分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分工会承担以下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主要议题和内容,并报党总支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党总支汇报,与各单位沟通;
(五)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要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将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重视谋划确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职工代表大会与各单位的关系,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尊重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权,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应积极探索通过代表列席办公会议、代表听证会、领导定期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建立健全各单位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沟通协商机制。应为职工代表大会和分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时间保障,切实加强“教工小家”等阵地建设。对于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规定和职工代表大会议题需要提供的审议材料,各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二十九条 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分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分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把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分工会领导岗位上来。加强分工会干部教育培训,把分工会干部纳入各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之中。
第三十条 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职工代表大会年会制、预报告制、报告制,探索建立代表任期制,通过代表的提案、巡查、听证等方式形成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权利义务的活动机制。建立审议通过单位重大事项和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无记名票决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制度,形成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探索创新,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财经大学后勤产业分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