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引导全体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四个引路人”,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四个相统一”,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建立健全师德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善于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五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组织落实、检查评估等工作,督促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师德师风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以及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部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由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各学院(部门)建立“一岗双责”责任追究机制,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师德建设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师德教育
第七条健全并创新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引导和激励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和高尚道德情操,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崇尚学术民主,坚守诚信底线。
(一)完善师德教育内容。把师德教育列为教师培训的必修专题,将理想信念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教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意识形态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纳入师德教育体系。设立“师德讲堂”,定期邀请师德优秀教师,以先进典范和人格魅力指引教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握育人航向。开展新教师入职宣誓,全体教师签署师德承诺书。
(二)强化师德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教学规范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教师对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学习,培养教师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建立新入职教师“书记谈话”制度,引导新教师爱校爱生、严格自律、为人师表、潜心育人。
(三)创新师德教育形式。改革创新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发展机制,开辟师德教育新阵地,定期组织并鼓励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坚定职业信念,提升师德素养;设置学习日、举办读书会、举办网络培训、开展主题研讨、举行座谈交流等活动,推动教师充分了解党情、国情、社情、民情、校情,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八条发挥党群组织政治优势,通过党建工作引领和带动师德师风建设。各级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党员组织生活、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师德师风建设讨论;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引导教师党员争一流、作表率。各级工会要积极开展师德教育系列活动,推动师德教育。
第四章 师德宣传
第九条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力营造尊师重教、教书育人的校园氛围。
第十条依托校报、网站、广播、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整合校内外宣传资源,深入挖掘和深度报道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领域表现突出的师德典型人物,加大对优秀教师师德风范和感人事迹的宣传力度,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爱生乐教。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教师节、校庆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评选表彰先进,彰显榜样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将每年九月定为“师德建设主题月”。
第五章 师德考核
第十二条不断完善师德考核制度,全面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师德情况,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提高自我修养。同时注重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评奖评优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严把新教师引进师德关。压实校、院两级人才引进工作责任,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评估工作,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情况,凡评估未通过者,不得引进和聘用。
第十四条师德考核要与育人工作紧密挂钩,确保教师关爱学生,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传授知识的同时教育学生如何做人。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综合导师开展育人工作以及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竞赛、社团实践等活动均纳入师德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师德考核均为不合格:(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教育教学活动或在其它公共舆论平台和公共活动场合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7)对学生采取歧视、漫骂等,损害学生健康成长;(8)发表偏激或其它不当言论,误导学生或在学生中造成严重影响;(9)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变相向学生推销教材;(10)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等情况。
第六章 师德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各学院(部门)发现有教师师德失范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师德问题排查制度。各学院(部门)针对师德师风的热点、焦点问题以及师德师风监督网络反馈的相关信息进行排查,做到不良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机制。健全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师自我评价、专家评价等在内的多样化教师教学评价机制,引导广大教师持续提升教书育人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设立师德投诉举报信箱、电话和邮箱,畅通师德监督渠道,探索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第二十条投诉处理程序
(一)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教育教学类由教学委员会负责牵头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学术不端类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牵头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其他师德失范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牵头调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二)投诉处理一般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投诉人有责任协助牵头单位开展核实工作。
(三)负责牵头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如负责牵头单位无法判定是否为师德失范,可申请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研究。
第七章 师德奖惩
第二十一条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人才选拔、荣誉称号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加强师德激励,构建师德师风建设荣誉体系,定期开展“三育人”先进个人、“教学突出贡献奖”、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各类先进评选活动,并在每年九月进行集中表彰,进一步突显师德典型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即认定为不合格。对于教师发生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如系中共党员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另依党纪作出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健全教师职业发展制度。有序推进教师培训工作,支持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进修培训,建立完善的教师职业生涯发展激励体系和终身学习发展体系,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履行职责创造和谐环境。
第二十五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履行教育职责;充分保障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搭建学校与教师之间多渠道沟通交流平台,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和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短期或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在站博士后等人员,学校离退休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师德师风相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有序有力推进。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