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杭政函[2014]128号文件精神,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外聘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标准作以下调整: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年工作超2000小时,超出部分加班费按最低月工资标准1650元为计算基数,按150%标准计酬,具体为14.2元/小时,114元/天。
2、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员工如不能以调休的方式补休,可按最低月工资标准1650元为计算基数,按300%标准计酬,具体为28.5元/小时,228元/天。
3、非全日制工作的(含兼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
请各部门遵照执行,加班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安排,从严控制。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