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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8点击数:

 

各工会小组:

    根据院工会的工作要求,现将全委《关于配合做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教科文卫体工[2012]16号)转发你们,望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希望各工会小组组织工会干部、一线职工及劳务派遣工在6月30日前按时进行网络实名投票。为使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更有针对性,特把全总的“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几点建议”附上以供参考吸纳。请各工会小组把组织实施情况和征集的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于7月3日前报后勤分工会。

 

    附件: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后勤分工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劳动合同法》为建立规范、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着力解决当前劳务派遣无序发展、滥用劳务派遣的突出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作出如下具体修改:
  一、建议对“三性”岗位作明确界定。分别表述为:临时性岗位是指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年限不超过两年的相关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享受法定假期或法定权利暂时空出的岗位。(见p17页-第六十六条)
  二、建议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直接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应终止”。(p16页—第六十二条、p12页-第四十四条。也可以单列一条。)
  三、鉴于劳动者收入包含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其他福利,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p16页-第六十三条)
  四、针对目前存在的劳动派遣工民主政治等权利得不到很好保障的情况,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样的学习培训、奖励晋升、民主政治等权利”。(p16页-第六十四条)
  五、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建议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务派遣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15页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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